本報訊 今年3月5日上午9點,紹興兩會期間,紹興市公安局110報警指揮中心接到電話,是個男人的聲音:“我是恐怖分子,我在勝利西路放了一個炸彈。”
  說完,電話掛了。
  勝利西路正在紹興的鬧市區。警方立刻出動了大批警力布控排爆,查找犯罪嫌疑人。
  沒想到,十幾分鐘以後,警方電話再次響起:“我不是恐怖分子,炸彈是假的,我心情不好……”
  電話又掛了。
  隨後,民警回撥電話和男子取得了聯繫。男子說,喝了酒,心情不好。
  上午11時左右,男子被警方抓獲。他姓陳,28歲,紹興人,是一名出租車晚班司機。警方依法將其刑拘。
  陳某說,3月5日凌晨3點左右,他下班後和朋友一起去吃夜宵,他一人喝了3瓶加飯酒。隨後,陳某打車回到家中,因心情不好,一個人又喝了3斤米酒。
  這下他醉了,就給110打了那個電話。
  陳某供述,他平時也常喝酒,但沒有這次喝這麼多。這次喝特別多,是因為看了昆明火車站恐怖事件後心情不好。他深感後悔。
  陳某家人也說,陳某一喝多就亂打電話。他還曾因為喝多了被送進醫院,家人還提供相關病歷。
  公安機關對陳某進行精神鑒定,根據紹興市第七人民醫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,認定陳某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。
  警方隨後將此案移送紹興越城區人民檢察院。
  檢察機關認定,陳某行為已達到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”的程度,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。
  但檢察機關考慮到陳某無刑事前科,無行政處罰記錄,有固定住所及正當收入來源,也無吸毒、盜竊等惡習,悔罪認罪,且未造成嚴重危害,決定不予批捕。
  根據《刑事訴訟法》89條第三款,檢察院不批准逮捕,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,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檢察院。對於需要繼續偵查,並符合取保候審、監視居住條件的,依法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。
  本報通訊員 胡鵬城 本報記者 史春波
  (原標題:涉嫌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紹興一男子被刑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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